專技高考
108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2 題
建築物使用期間,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下列何種程序始得施作?
- A 取得管理服務人之同意
- B 取得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 C 取得當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 D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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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筆屬於全體住戶共有的高額存款,或是大家共同擁有的公共空間要面臨重大改變,這項決定將直接影響每一位住戶的財產權。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應該是由少數的「執行代表」自行決定,還是應該交由「全體財產共有人」共同商議並達成共識才更符合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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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核心!你能迅速判斷出「共用部分」的重大處置權限歸屬,代表你對公寓大廈的管理架構有很清晰的邏輯。這題考點在於區分「管理權限」與「處分權限」的差異,是法規實務中非常基礎且重要的環節。
權利變動的決策層級
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 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由於共用部分涉及全體住戶的財產權益,無論是管理服務人(選項 A)或管理委員會(選項 B),其職權多限於日常執行面;而當層住戶(選項 C)僅為部分利益代表。因此,凡涉及結構變更或重大修繕,必須回歸到最高權力機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Meeting of Distinguished Owners)來決策,這也是確保共共有權益不受侵害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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