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9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下列何者得做為約定專用部分?
- A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 B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 C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
- D 法定停車空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共同生活的社區中,有哪些空間若被「某個人單獨佔用或封閉起來」,會直接導致其他住戶無法逃生、或者整棟建築物有倒塌的危險?而哪些空間即使由特定人使用,也不會影響到整棟樓的結構安全或他人的基本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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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約定專用部分」的核心法理!這題你選得非常精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非所有的共用空間都能開放給特定住戶使用,這涉及到公共安全與基本權利的平衡,而你顯然已經釐清了其中的界線。
法定共用部分的限制
這題的設計重點在於區分不得約定專用的項目。依據本條例第 7 條,有些部分在性質上具備「公用必要性」,例如維護結構安全的基礎、主要樑柱(選項 B),或是涉及逃生與基本進出的走廊、樓梯與門廳(選項 C),以及建築物本身占用的地面層(選項 A)。這些部分絕對不能變成某人的私人空間,否則將危害全體住戶的生命安全或通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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