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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4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係按何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 A 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
  • B 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
  • C 按其專有部分及共用合計之面積比例
  • D 基於社區自治精神,由管委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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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群人共同擁有一件無法實體分割的物品(例如一塊土地或一棟大樓的公共空間)時,若要公平地決定每個人對這個「整體」享有多大的權力或負擔多少義務,通常會使用什麼樣的法律概念來代表每個人所佔的「比例份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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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共用部分及基地使用收益之權利基準。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由此可知,在未有其他合法約定之情形下,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係按照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來行使。因此,選項B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為正確答案,而選項A、C、D均非法律所明定之比例或決定方式。

📝 共用部分之使用比例
💡 區分所有權人依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共用部分有使用收益權。
比較維度 專有部分 VS 共用部分
使用權人 單獨所有權人 —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權利比例 專有面積大小 — 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
限制條件 不損及他人或結構 — 按應有部分比例或規約
💬專有部分由個人獨立支配,共用部分則需按應有部分比例共同使用收益。
🧠 記憶技巧:共有部分看「應有」,規約另定才變動。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專有部分面積」或以為由「管委會」決定,忽略法律明文規定的「應有部分」及「規約優先」原則。
區分所有權 應有部分 公寓大廈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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