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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9 題

有關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利用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 B 不得妨礙建築物之正常使用
  • C 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 D 不得排除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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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稱呼一個空間為「私人的」或「專屬的」時,這是否意味著權利人有權拒絕外人不合理的進入或干預?如果一個人完全不能拒絕別人隨意干涉他的財產,那麼這份權利在法律上還能被稱為「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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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選項 (D) 的錯誤,顯示你對區分所有權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雖然屬於法規中的基礎題型,但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釐清「私有財產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界線,是實務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邏輯。

專有部分的所有權本質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專有部分是指編號登記為獨立空間的部分。既然稱為「所有權」,在法律本質上就具備絕對的支配力。雖然為了公寓大廈的集體生活,法規在第 5 條限制了屋主不得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且不得違反共同利益,但這並不代表屋主必須放棄對私人空間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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