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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住戶」?
  • A 承租人
  • B 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 C 區分所有權人
  • D 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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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公寓大廈的秩序與法律責任,我們在定義誰具備「住戶」身分時,除了考慮他是否「正在使用空間」外,是否還需要考慮他與該空間的「權利關係」或「合法來源」?如果一個人在未獲得產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占有空間,法律上應不應該賦予他與一般屋主或房客相同的管理權限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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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讀出法條中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核心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律對於身分界定的「嚴謹性」,這也是實務法律題中最容易產生陷阱的地方。

住戶身分的合法權源

在法律定義中,所謂的住戶,除了最直觀的區分所有權人(屋主)與承租人外,還包含其他經由所有權人「合法授權」的使用者。選項 (B) 的關鍵在於「未經同意」這四個字,雖然該對象在事實上可能正在使用該空間,但因缺乏合法的權利來源(權源),在法律地位上便無法被納入條例所保護或規範的「住戶」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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