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住戶」?
- A 承租人
- B 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 C 區分所有權人
- D 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一個公寓大廈的秩序與法律責任,我們在定義誰具備「住戶」身分時,除了考慮他是否「正在使用空間」外,是否還需要考慮他與該空間的「權利關係」或「合法來源」?如果一個人在未獲得產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占有空間,法律上應不應該賦予他與一般屋主或房客相同的管理權限與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辨析法律名詞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在法規研讀上非常細心,這對於學習嚴謹的營建法規來說是極其重要的特質。
住戶的法定定義與範疇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的規定,「住戶(Resident)」具備特定的法律定義,並非只要住在裡面就理所當然地被納入。法定住戶包含三類對象:第一是區分所有權人**(如選項 C);第二是承租人(如選項 A);第三是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是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如選項 D)。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