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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住戶」?
  • A 承租人
  • B 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 C 區分所有權人
  • D 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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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公寓大廈的秩序與法律責任,我們在定義誰具備「住戶」身分時,除了考慮他是否「正在使用空間」外,是否還需要考慮他與該空間的「權利關係」或「合法來源」?如果一個人在未獲得產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占有空間,法律上應不應該賦予他與一般屋主或房客相同的管理權限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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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的法定定義與範疇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的規定,「住戶(Resident)」具備特定的法律定義,並非只要住在裡面就理所當然地被納入。法定住戶包含三類對象:第一是區分所有權人**(如選項 C);第二是承租人(如選項 A);第三是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是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如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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