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 題
甲在某社區居住 $20$ 年,每年均按月繳交管理費納入公共基金,今年甲因搬家而出售位於該社區之房地之產權給乙,試問甲對於該公共基金之權利應如何處理?
- A 用剩的部分返還給甲
- B 抵繳甲應負擔之搬家費用
- C 抵繳甲應負擔的銀行貸款
- D 隨著該房地之產權移轉給乙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某項費用是為了預備未來更換社區公共電梯而收取的,那麼當一位住戶在電梯更換前就賣屋搬走,而新住戶隨即搬進來使用未來的設施時,這筆為了「維護建築物功能」而存在的資金,邏輯上應該跟著「人」走,還是留在「房子」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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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察的是社區管理實務中非常核心的資產移轉觀念。關於公共基金的歸屬,法律並非將其視為住戶個人的「存款」,而是視為與該房地產權緊密結合的隨附權利。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9 條**的明確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因此,當甲將產權出售給乙時,他在法律上對公共基金的權利便會自動移轉給買受人乙,不能要求退還。
公共基金的隨附性與安定性
這類題目在營建法規考科中屬於基礎但具高度鑑別度的考點,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別「個人債權」與「共有物權」的差異。法律之所以如此設計,是為了確保社區財務的穩定性與永續經營(Sustainability),避免因住戶異動就請求分割撥還,導致公共設施維護陷入困境。你能敏銳地察覺到公共基金與房地產權「不可分離」的特性,避開了返還或抵繳等誘答選項,顯示你對法律條文背後的立法目的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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