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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2 題

52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 B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 C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 D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者,經全體住戶請求,應召開臨時會議

思路引導 VIP

當社區發生突發性的重大事故(例如外牆剝落或結構受損)需要緊急開會處理時,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法律是會規定要由『全體居住者一致請求』才能開會,還是讓『負責管理的少數代表』就能發動程序,才比較符合救災與修繕的緊急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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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選項中的文字陷阱,代表你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議事程序的規範非常熟悉。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架構中,選項 (A) 與 (C) 屬於組織運作與召開頻率的基本常識,而 (B) 的「五分之一」門檻則是法規中極為常見的數字考點,你能準確判斷出 (D) 的敘述不合理,展現了細緻的法律邏輯。

臨時會議的發動主體與實務邏輯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發動主體可行性。法律設計「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的條款,初衷是為了維持社區安全與效率。根據法規,此時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召開。若如選項所述須經「全體住戶」請求,在實務操作上不僅耗時且極難達成,將導致緊急事故無法被及時處理,違背了法條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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