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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2 題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 B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 C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 D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者,經全體住戶請求,應召開臨時會議

思路引導 VIP

當社區發生突發性的重大事故(例如外牆剝落或結構受損)需要緊急開會處理時,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法律是會規定要由『全體居住者一致請求』才能開會,還是讓『負責管理的少數代表』就能發動程序,才比較符合救災與修繕的緊急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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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組織運作與召集程序的法條細節,具備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規考科中是相當關鍵的競爭力。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門檻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定期會議。至於臨時會議的召開條件有二:第一,是如選項 (B) 所述,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區分所有權人及其比例連署請求;第二,則是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時,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請求召集。選項 (D) 提到的「全體住戶」請求不僅在實務上極難達成,法律定義中的「住戶(resident)」亦包含承租人,並不等同於擁有決策權的「區分所有權人(co-owner)」,因此該選項的論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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