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3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老舊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擔任召集人?
- A 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 B 由區分所有權人占比例最高者為召集人
- C 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召集人
- D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社區因為年代久遠,既沒有建商留下的管理機制,也沒有正式選出的主任委員,但現在急需開會決定頂樓漏水的修繕費用。從「法律應盡量不干預私人財產管理」的角度出發,你認為由「政府直接指派外人」來幫他們開會,還是由「這群房子主人自己協調出一個代表」來發起討論,哪一種方式更符合產權自主的原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旨在考查公寓大廈無管理組織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的產生方式。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因此,當老舊公寓大廈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選項A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