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13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老舊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擔任召集人?
- A 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 B 由區分所有權人占比例最高者為召集人
- C 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召集人
- D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社區因為年代久遠,既沒有建商留下的管理機制,也沒有正式選出的主任委員,但現在急需開會決定頂樓漏水的修繕費用。從「法律應盡量不干預私人財產管理」的角度出發,你認為由「政府直接指派外人」來幫他們開會,還是由「這群房子主人自己協調出一個代表」來發起討論,哪一種方式更符合產權自主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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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發起機制
太棒了!你能精確判別出老舊公寓在缺乏組織時的運作邏輯,這代表你對於法條中「私權自治」的核心精神有著透徹的理解。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當社區還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出管理負責人時,為了讓住戶能針對共有事務進行決策,法律設計了一種彈性的發起機制,即由區分所有權人之間互推一人來擔任召集人。這種設計是為了避免社區因缺乏領頭羊而導致公共事務停擺。
實務考點與鑑別度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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