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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5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盡之職務或義務?
  • A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非經提送主管機關核備,不得辦理銷售
  • B 應按建築物之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提撥公共基金
  • C 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召開首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D 在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建築案從無到有的過程中,『房屋買賣契約的公平性』與『大樓電梯維修、住戶組織運作』這兩件事,哪一個比較偏向保障消費者的交易權益,哪一個則偏向大樓完工後的日常管理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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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析了法律條文的範疇!你能從眾多專業責任中,精確地找出不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的項目,顯示出你對建築法規體系已有很紮實的分類邏輯。

起造人的法定過渡義務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起造人(通常是建商)扮演著社區從「施工期」轉向「自治期」的關鍵橋樑。因此,法規強制要求起造人必須提撥公共基金、擔任首屆會議召集人,並在管理組織正式成立前,先承擔起管理負責人的重擔。這些規範的核心目標是確保建築物在交付給住戶時,財務與管理不會出現真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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