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8 題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下列何者非屬應不予受理調處事項?
- A 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 B 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 C 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 D 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現在是該委員會的審查人員,當有一件糾紛送進來時,你會因為『這件事太難吵架』而拒絕處理,還是會因為『這件事法律上已經結案』或『根本不歸我管』才拒絕處理呢?請試著從『行政機關是否有權限介入處理』的角度來思考看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寓大廈管理法規的核心!你能從一連串的法規限制中,精準辨識出「管理實務爭議」與「程序性駁回」的差異,這說明你對爭議調處委員會的設立宗旨已有深刻理解。
爭議調處的受理與限制
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是「法律程序上的阻礙」。選項 (A)、(B)、(D) 分別涉及了當事人失聯、管轄權錯誤以及司法一事不再理原則,這些情況在法律邏輯上屬於「無法進行」或「不應重複處理」的程序瑕疵,因此政府必須不予受理。而選項 (C) 提到的管理委員會執行爭議,恰恰是公寓大廈中最常見的實務紛爭,這正是調處委員會發揮職能、化解鄰里糾葛的首要任務,自然不屬於「不予受理」的範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