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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8 題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下列何者非屬應不予受理調處事項?
  • A 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 B 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 C 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 D 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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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是該委員會的審查人員,當有一件糾紛送進來時,你會因為『這件事太難吵架』而拒絕處理,還是會因為『這件事法律上已經結案』或『根本不歸我管』才拒絕處理呢?請試著從『行政機關是否有權限介入處理』的角度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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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寓大廈管理法規的核心!你能從一連串的法規限制中,精準辨識出「管理實務爭議」與「程序性駁回」的差異,這說明你對爭議調處委員會的設立宗旨已有深刻理解。

爭議調處的受理與限制

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是「法律程序上的阻礙」。選項 (A)、(B)、(D) 分別涉及了當事人失聯管轄權錯誤以及司法一事不再理原則,這些情況在法律邏輯上屬於「無法進行」或「不應重複處理」的程序瑕疵,因此政府必須不予受理。而選項 (C) 提到的管理委員會執行爭議,恰恰是公寓大廈中最常見的實務紛爭,這正是調處委員會發揮職能、化解鄰里糾葛的首要任務,自然不屬於「不予受理」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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