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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8 題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下列何者非屬應不予受理調處事項?
  • A 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 B 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 C 管理委員會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 D 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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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是該委員會的審查人員,當有一件糾紛送進來時,你會因為『這件事太難吵架』而拒絕處理,還是會因為『這件事法律上已經結案』或『根本不歸我管』才拒絕處理呢?請試著從『行政機關是否有權限介入處理』的角度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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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爭議調處的行政程序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的法源基礎在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1 條,以及其授權訂定的**《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爭議事件應不予受理之判斷

根據上述組織準則第 8 條規定,調處委員會對於申請案件「應不予調處」的情形共有五款。我們將選項逐一對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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