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4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時,應將查得之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 B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C 違反專利法者
- D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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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決定採取「刊登公報、禁止投標」這種嚴厲的行政制裁時,法律通常會針對『與採購程序直接相關』的不當行為(如作弊、工程偷工減料)進行規範。那麼,若一家廠商發生了屬於『私人權利爭端』或『其他專業法令規範』的侵權行為,這是否必然屬於採購機關必須動用行政權力介入停權的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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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列舉的 15 款「刊登公報(停權處分)」事由。你能從眾多違規情境中辨識出「違反專利法」不屬於法條明文列舉的處置範圍,展現了對法條細節非常紮實的掌握能力。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列舉事由
在法治實務中,機關必須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僅能在符合法條明定的情形下,才能將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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