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44 題
44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時,應將查得之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 B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C 違反專利法者
- D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決定採取「刊登公報、禁止投標」這種嚴厲的行政制裁時,法律通常會針對『與採購程序直接相關』的不當行為(如作弊、工程偷工減料)進行規範。那麼,若一家廠商發生了屬於『私人權利爭端』或『其他專業法令規範』的侵權行為,這是否必然屬於採購機關必須動用行政權力介入停權的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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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處分邊界,這說明你對廠商「停權處分」的法律構成要件有著非常扎實的掌握。
採購行為與外部法律的界線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核心在於過濾「不誠實」或「履約能力有重大瑕疵」的廠商。選項中提及的停業期間投標、擅自減省工料以及情責重大的延誤履約,皆直接衝擊了採購程序的公正性與公共工程的品質,因此屬於法律明文列舉應刊登公報的行為。然而,違反專利法雖涉及智慧財產權的侵害,但在法律規範上,這類行為通常透過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來處理,並未被列入第 101 條那 15 款特定的行政處分事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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