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7 題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有關政府工程採購驗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購之主驗人為承辦採購單位之主驗人員
- B 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 C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
- D 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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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的行政流程中,為了確保公帑使用的公平與公正,如果讓最初負責尋找廠商、簽訂契約的同一個承辦人員,同時也負責最後結案時的品質合格判定,你認為在監督機制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制度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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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中有關工程採購驗收之相關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1條明文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因此,選項A敘述採購之主驗人為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明顯違反法條中關於人員迴避之規定,屬於錯誤的敘述,故選項A為本題的正確答案。此外,關於驗收的辦理期限與人員指派,同法條亦明確指出:「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且「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前述三項規定於勞務採購亦準用之。綜合上述法定內容即可確認,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依法絕對不得擔任該採購案之主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