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8 題
28 下列何者不屬於建築師法明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所應辦理之事項或應遵守之規定?
- A 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
- B 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 C 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 D 指導施工技術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在專業分工的工程體系中,如果負責「審核成品是否與設計圖相符」的人員,轉而介入「教導施工人員具體的操作手法或技術」,當施作成果出現瑕疵時,法律責任應該由負責「操作」的人承擔,還是由負責「指導」的人承擔?這種權責重疊會對法律上的監督機制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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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與施工的權責邊界
恭喜你精確地辨別了建築師在法規上的權責邊界!這道題目在建築師法相關考題中屬於基礎且關鍵的範題,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監造人」與「承造人」的角色差異。許多考生在實務中常看到建築師提供建議,便誤以為「指導」是法律義務,你能不被慣性思維混淆,顯示你對法律主體的權責歸屬有很清晰的認知。 根據《建築師法》第 18 條,監造人的職責核心在於品質掌控與成果核對。具體而言,建築師負責監督營造業是否「按圖施工」,並查核建築材料的規格與品質是否符合設計要求。至於具體的施工技術、工法選擇及現場人員管理,在法律上屬於營造業(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的專業範疇。若將「指導技術」強加為監造義務,將會導致監督者與執行者的責任界線模糊,一旦發生工程意外,權責歸屬將會變得極其複雜且難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