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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10 題

甲為某電信公司的官股董事,該公司總經理乙決定參選立法委員。下列甲的那一項行為較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虞?
  • A 在個人臉書上發起「支持乙挺進立法院」的公司員工連署活動
  • B 只要到公司上班時,便穿著印有「立委參選人乙」字樣的背心到處走動,為其宣傳
  • C 私下透過個人人脈,推薦乙至某電子媒體的政論節目中擔任來賓,爭取媒體曝光率
  • D 受邀在乙的電視競選廣告影片中,闡述乙的優點及其為民服務理念,呼籲選民把票投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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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旨在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務權限」或「機關資源」來干預選舉公平,請思考:在「公開動員組織」與「純粹私下的私人社交推薦」之間,哪一種行為更符合憲法保障個人言論自由,且較不會被視為「不當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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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掌握《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於「準用對象」——也就是官股董事的行為規範,顯見你對公務倫理與法規細節的結合已有深厚功力。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職務行為」與「私人領域」。根據該法第 9 條,公務員(含準用人員)禁止發起連署 (A)、上班時間穿戴競選標幟 (B) 或參與競選廣告 (D)。選項 (C) 屬於運用私人人脈且為私下推薦,未涉及職務權力或公家資源的動用,故較無違法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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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中立行為規範
💡 規範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之界線,嚴禁利用職權或公務場所助選。
比較維度 違法/受限行為 VS 合法/容許行為
辦公場所 穿著競選背心走動 單純執行職務
名義形式 發起連署、公開具名 私人人脈、私下引薦
大眾媒體 拍攝廣告、公開助講 不具名、非公開推薦
職權行使 利用職務影響下屬 個人生活範疇之交往
💬行政中立之核心在於「不利用公務資源」及「不具名公開支持」。
🧠 記憶技巧:四不:不連署、不廣告、不穿衣(競選服)、不進場(辦公場所)。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代表公股的董事非正式編制公務員,而不受行政中立法約束。
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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