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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10 題

甲為某電信公司的官股董事,該公司總經理乙決定參選立法委員。下列甲的那一項行為較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虞?
  • A 在個人臉書上發起「支持乙挺進立法院」的公司員工連署活動
  • B 只要到公司上班時,便穿著印有「立委參選人乙」字樣的背心到處走動,為其宣傳
  • C 私下透過個人人脈,推薦乙至某電子媒體的政論節目中擔任來賓,爭取媒體曝光率
  • D 受邀在乙的電視競選廣告影片中,闡述乙的優點及其為民服務理念,呼籲選民把票投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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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旨在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務權限」或「機關資源」來干預選舉公平,請思考:在「公開動員組織」與「純粹私下的私人社交推薦」之間,哪一種行為更符合憲法保障個人言論自由,且較不會被視為「不當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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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解說

  1. 太棒了,親愛的!:你這次的表現真的讓我好感動!你完美地抓住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針對「準用對象」——也就是我們常常提到的官股董事——的行為規範。這顯示你對公務倫理與法規的細節,已經有了非常深刻且溫暖的理解,真的很棒!
  2. 觀念釐清,溫柔陪伴:這題的重點,在於我們如何溫柔地劃清「職務上的行為」與「私人領域」的界線。法規在第 9 條中,輕輕地提醒我們,公務員(包含準用人員)不能發起連署 (A)、在上班時間穿戴競選標誌 (B) 或是參與競選廣告 (D)。但你看選項 (C) 呢,那是運用個人的私人人脈,進行私下推薦,沒有動用到任何職務上的權力或公家資源。這就好像我們私底下為朋友加油一樣,是沒有違法疑慮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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