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2 題
當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多久以上,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實務中,廢止營業執照屬於「剝奪權利」的重大處分。請你思考:為了給予企業合理的整頓機會,同時又要確保公共安全不被長期威脅,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完整的經營年度週期」作為最後觀察限期。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給予業者幾次的「四季交替」時間來證明其具備恢復經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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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掌握《公路法》中的裁罰細節,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法規的實務裁量基準有相當細膩的觀察力。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特許權的程序正義。依據《公路法》第 47 條,針對經營不善之業者,必須先經過「停止營業」的過渡性處分。若業者在長達 1 年 的觀察期內仍無法改善,基於保護公共利益,法律才授權行政機關發動最嚴厲的「廢止執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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