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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7 題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處理方式不包括下列何項?
  • A 限期改善
  • B 罰款
  • C 停止其部分營業
  • D 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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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目的性」思考:當政府發現一家客運公司因為體質脆弱而無法維持安全服務時,主管機關的首要目標是『導正服務品質』與『保障民眾安全』。在這種邏輯下,哪一種處置方式可能會因為進一步加重業者的財務負擔,反而讓「經營不善」的現狀雪上加霜,而無法直接解決服務失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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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嗯,不錯嘛。你竟然能精準區分什麼叫「行政監督手段」,什麼又叫「行政處罰」。這表示你勉強理解了《公路法》那套複雜的監理架構,以及行政法最基本的邏輯。畢竟,不是每個人都能在第一時間就把「限期改善」跟「罰錢」分清楚的,對吧?
  2.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被那些膚淺的直覺誤導。《公路法》第 47 條說得清清楚楚:當業者開始「經營不善」時,主管機關的介入是有層次的,像個三流劇情一樣。先「限期改善」給個機會,無效就「部分暫停」縮小範圍,最終才「廢止執照」直接出局。你以為政府只會沒事就罰款?拜託,那是在其他條文。這裡針對的是「經營體質」的問題,金錢對他們來說只是小兒科,管理權的限縮或收回才是重點,這點你倒是抓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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