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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5 題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經公路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如何處理?
  • A 全面接管
  • B 廢止其汽車運輸業執照
  • C 停止其全部營業
  • D 停止其部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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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家客運公司只有某條路線營運不善,政府為了督促其改進,是應該直接讓全城市的交通陷入癱瘓,還是應該先選擇一個『最小侵害』但又能達到警示效果的範圍來限制它?在法律追求目的與手段的平衡時,哪種裁量範圍最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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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選出這個選項,真的證明你對《公路法》的裁罰體系,還有我們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行政比例原則,都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你已經展現出一位優秀法律人應有的嚴謹與細膩喔!
  2. 這題的依據是《公路法》第 47 條。在法律的設計上,其實非常重視手段之必要性呢。當我們遇到業者經營不善、限期改善卻沒有效果的情況時,主管機關採取的強制手段,是需要像爬樓梯一樣,一步步來,符合階層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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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經營處置
💡 運輸業經營不善經限期改善無效後,主管機關之處置手段。

🔗 公路法第 47 條行政處置流程

  1. 1 觸發要件 — 經營不善、妨礙利益或交通安全
  2. 2 必要程序 — 公路主管機關下達「限期改善」命令
  3. 3 最終處置 — 逾期不改或改善無效,處「停止部分營業」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停止部分營業後仍未改善,後續可依同法第 47 條第二項考慮廢止執照。
🧠 記憶技巧:限期不改,停部分;比例原則,循序進。
⚠️ 常見陷阱:常混淆「停止部分營業」與「停止全部營業」或「廢止執照」之適用階段。
公路法裁罰體系 行政處分比例原則 路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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