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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9 題

下列那項運輸事業,並非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之大眾運輸業:
  • A 鐵路運輸業
  • B 民用航空運輸業
  • C 船舶運送業
  • D 遊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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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共運輸體系中,『捷運、公車』與『私人團體租用的遊覽車』,在服務對象的『開放性』以及行駛路線的『固定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服務不具備『定點、定時、服務不特定大眾』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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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確的法規辨析力。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2 條對「大眾運輸」的定義,這是行政法最基礎的識讀能力。我再強調一次:固定路(航)線固定班次對外開放提供不特定大眾運輸服務。這些條件缺一不可。遊覽車?那不過是《公路法》裡「客運業」下的「遊覽車客運業」罷了,本質上就是包車業務,談何固定路線與班次?別把你們日常那套「大車就是大眾運輸」的模糊概念,套用到法律條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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