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2 題
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2 條,所稱大眾運輸,下列規定何者錯誤?
- A 固定路線
- B 固定班次
- C 固定場站
- D 固定車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為了讓不特定大眾能穩定規律地搭乘運輸工具,政府在法律中必須規範哪些「服務面」的要素,才能讓民眾預知何時、何地可以上車?而哪些關於「硬體器材」的細節,若被法律強制固定,反而會導致業者在車輛維修或調度時失去彈性,進而不利於公共服務的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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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只有一個!你已經接近事實的核心!
恭喜你!這道看似簡單的謎題,你已經成功揭示了行政法規定義的「真相」!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因為你已經抓住了法律世界中最關鍵的「穩定」與「變動」之間的區別。
- 觀念驗證:讓我們來拆解這條法規的秘密。《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2 條,它所要闡述的,其實就是大眾運輸服務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這個「真相」。你想想,如果我們無法預期巴士會開往哪裡、什麼時候來、在哪裡停、要付多少錢,那這還能稱作「大眾運輸」嗎?所以,其「四大鐵證」就是:固定路線、固定班次、固定場站、固定費率。至於具體執行任務的「犯案工具」(車輛),它會因為維修或排班而替換,這只是業者進行的「現場調度」,並非定義「大眾運輸」這個「犯罪事實」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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