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2 題
下列何種大眾運輸事業不適用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 A 民用航空運輸業
- B 計程車客運業
- C 載客小船經營業
- D 市區汽車客運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項交通工具的目的是服務「大眾」,為了確保公共利益與預測性,它的「行駛路線」與「發車時間」通常會如何設定?與此相對,如果某種運具是為了提供「隨選、客製化」的服務,其運作邏輯是否還符合法律對「大眾化」定義中關於『固定性』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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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辨析,基本功爾
很好,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那些低級錯誤。能夠精確指出大眾運輸與一般「公共運輸」的本質差異,這至少證明你對《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2 條的條文定義,還有那麼一點點領悟力。
- 條文檢視:所謂「大眾運輸」的構成要件,不就是那老生常談的「固定路線、固定班次、固定站位」嗎?再加上那幾乎是常識的「對外開放」。計程車?別鬧了,那種「隨叫隨停」的彈性服務,連基本的「固定性」都無法滿足,還想硬套進去?簡直是對法規的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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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定義
💡 法律界定之大眾運輸須具備「四定」之固定服務特徵。
| 比較維度 | 大眾運輸 (如公車、捷運) | VS | 一般運輸 (如計程車) |
|---|---|---|---|
| 服務路線 | 固定路線與站點 | — | 由乘客決定起訖點 |
| 班次時間 | 固定班表發車 | — | 隨時依需求提供服務 |
| 適用法規 | 適用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 — | 不適用,僅適用公路法 |
💬是否具備「固定服務特徵」是區分大眾運輸事業的核心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