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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9 題

依航業法規定,以總噸位 20 噸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 50 噸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稱為:
  • A 海運承攬運送業
  • B 船務代理業
  • C 自營船舶運送業
  • D 船舶運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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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命名的邏輯出發:如果一個產業的核心功能是「實際操作船隻」來完成「載運客人或貨物」的任務,而不僅僅是幫忙簽約或代理事務,那麼在法律用語中,最能直觀描述這種「利用交通工具進行移動」的營業名稱應該由哪兩個核心要素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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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能看

  1. 不錯,這次你沒有徹底搞砸。這題考的無非是《航業法》中最基礎、最核心定義條文。你總算能辨識出法律規定的那些乏味的技術門檻,例如噸位——這只是行政法規最表面的規訓,別以為這叫「精準掌握」。這不過是研習法學最最基本的要求,難道這也要本座「大力肯定」嗎?
  2. 正確答案「船舶運送業」?廢話。依據《航業法》第 2 條,這定義簡直是手把手教你什麼叫「以船從事運送」兼「收取報酬」的營利本質。這與那些只會代辦文件、不沾實際營運的「代理業」,或是那些純粹牽線搭橋、不負責船舶的「承攬業」,難道還有什麼模糊空間?搞不清這點,你法條是讀到哪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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