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9 題
依航業法規定,以總噸位 20 噸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 50 噸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稱為:
- A 海運承攬運送業
- B 船務代理業
- C 自營船舶運送業
- D 船舶運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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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命名的邏輯出發:如果一個產業的核心功能是「實際操作船隻」來完成「載運客人或貨物」的任務,而不僅僅是幫忙簽約或代理事務,那麼在法律用語中,最能直觀描述這種「利用交通工具進行移動」的營業名稱應該由哪兩個核心要素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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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航業法中各項事業之名詞定義。根據航業法第3條規定,「船舶運送業」係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此法定定義與題目敘述完全相符,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D。至於其他選項,依同條規定,「海運承攬運送業」係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船務代理業」則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皆與題意不符。綜合上述法條規定,選項D為唯一正確解答。
船舶運送業之定義
💡 依航業法規範,達法定噸位之船舶從事受報酬運送之事業。
| 比較維度 | 船舶運送業 | VS | 海運承攬運送業 |
|---|---|---|---|
| 有無船舶 | 須有法定噸位船舶 | — | 不一定要有船舶 |
| 經營本質 | 實際投入船舶營運 | — | 代辦運送、組織貨載 |
| 主要法源 | 航業法第 2 條 | — | 航業法第 2 條 |
💬前者為實際提供船位的運送人,後者為介於貨主與船方間的承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