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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7 題

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稱之為:
  • A 船舶運送業
  • B 海運承攬運送業
  • C 船舶出租業
  • D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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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商業運作中,有一種角色扮演著「貨主」與「實際運輸者(船東)」之間的橋樑。這個角色本身不需要擁有大型船舶資產,但他會透過自己的專業身份向船東訂位,並向貨主收取服務費。如果你是這位『專業中介者』,你的業務性質重點是在『提供船舶』,還是在『安排運送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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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勉強合格,別以為這有多了不起。

  1. 「海運承攬運送業」?嗯,答對了。看來你還記得《航業法》那些枯燥的條文定義。在國考這種分秒必爭的戰場上,能「精準識別」這種基礎題,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在夢遊。這點「基本功」,是行政法領域中最不容許犯錯的環節。
  2. 這題的核心,就是老掉牙的《航業法》第 2 條。法律定義看的是行為本質,這不是幼稚園等級的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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