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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0 題

總噸位20 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50 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稱之為何?
  • A 航運業
  • B 船舶運送業
  • C 小船運輸業
  • D 水運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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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正要針對「大型商船」的經營者定義一個專門的身分,除了考量其「運輸獲利」的行為外,你認為立法者會偏向使用一個「廣義的產業總稱」,還是會使用一個能精確描述其「運作載體(工具)」與「行為本質(運送)」相結合的專有名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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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代表你對於《航業法》的核心定義已有精確且紮實的掌握。

  1. 觀念驗證:此定義完全符合《航業法》第 $2$ 條之規範。法律為了明確化監管對象,設定了兩大篩選指標:一是物理門檻(總噸位 $20$ 以上動力船或 $50$ 以上非動力船),二是行為特質(以客貨運送且受有報酬為營業)。在行政法規中,將此類特定規模與目的之事業定名為該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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