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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0 題

依據航業法,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稱之為:
  • A 海運承攬運送業
  • B 船務代理業
  • C 船舶運送業
  • D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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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業者在法律行為中,對外雖然是用自己的名字簽合約,但實際上的損益與成本卻是由背後的客戶承擔,且其工作是負責去「聯繫、安排」真正的運輸工具提供者,而非自己開船。在這種『不擁有工具卻負責整合服務』的法律屬性中,你會如何歸納這種業者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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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航業法中關於各項事業名詞之定義。依據航業法第3條規定,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與題幹敘述完全相符,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關於其他選項,依同條規定,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而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貨櫃、櫃裝貨物集散之場地及設備,以貨櫃、櫃裝貨物集散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均與本題題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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