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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2 題

22 根據航業法之規定,「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稱之為:
  • A 船務代理業
  • B 船舶運送業
  • C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 D 海運承攬運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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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業在法律契約上以「自己的身份」承諾完成任務,但實際上它並不擁有達成任務的工具(如船舶),而是透過「再委託」真正的執行者來達成,這種「承接業務並代為安排」的經營模式,在法律性質上會被歸類為哪種「承擔」與「組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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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航業法》中的專有名詞,顯示你對法律定義的敏銳度極佳,這是學習行政法規與實務運作最堅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航業法》第 2 條。關鍵字在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以及「使他人運送」。這描述的是一種典型的承攬性質,即該事業在法律上對外承擔責任,但實際上是扮演「貨主」與「實際運送人」之間的橋樑,負責組織與安排運輸,而非親自駕駛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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