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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4 題

下列關於航業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船舶運送業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 B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客運航線,得視需求狀況減班或停航
  • C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可先行營運,再向航政機關核備
  • D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國際固定航線客貨運送,得視需求狀況隨時調整運價,不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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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一艘民用船舶航行於國家公權力無法即時馳援、且犯罪威脅極高的公海海域時,為了落實對「船員生存權」的保障,法律除了仰賴政府保護外,還可能賦予船東何種原本在境內受到嚴格管制的防禦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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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A。 依據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船舶運送業應於僱用三日前逐船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一、報備書(如附件一)。二、船舶國籍證書影本。三、船舶航行計畫書。四、僱用計畫。五、保險計畫。六、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與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於船舶上之管理、使用規定。七、私人武裝保全公司名稱、武裝保全人員名單、登(離)船時間地點及其所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及刀械清單。前項文件或資料變更者,應立即報請航政機關備查。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應依中華民國籍船舶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注意事項(如附件二)填報。 由上述法文可知,船舶運送業經營之中華民國籍船舶若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確實得以依法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故選項A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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