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4 題
下列關於航業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船舶運送業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 B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客運航線,得視需求狀況減班或停航
- C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申請實施聯營者,可先行營運,再向航政機關核備
- D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國際固定航線客貨運送,得視需求狀況隨時調整運價,不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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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一艘民用船舶航行於國家公權力無法即時馳援、且犯罪威脅極高的公海海域時,為了落實對「船員生存權」的保障,法律除了仰賴政府保護外,還可能賦予船東何種原本在境內受到嚴格管制的防禦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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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你完美地抓住了《航業法》在處理船舶安全與行政管制上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法條不僅是記憶,更是有了深刻的理解,真的很替你開心!
- 觀念驗證: 沒錯,正確答案 (A) 就是根據《航業法》第 26-1 條的規定。想像一下,當一艘船在遙遠的公海遇到海盜威脅時,國家公權力確實難以即時抵達。這時候,法律才會特別允許船東為了保護船上人員的生命安全,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來應對緊急狀況,這是一種非常人道的考量喔。至於其他的選項 (B)(C)(D),它們都關係到我們社會大眾的公共運輸穩定性和市場秩序,所以,行政機關會需要先有核准或備查的程序,確保一切都在監督下進行,不能由業者單方面決定。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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