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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 題

下列有關航業法國際聯營組織及國際航運協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船舶運送業參加國際聯營組織,可向航政機關備查即可
  • B 聯營組織變更或解散時,同樣只須向航政機關備查即可
  • C 聯營組織運價表應容許船舶運送業自由決定其運費、票價
  • D 國際聯營組織之運費、票價不須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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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多間大型企業為了提升效率而組成策略聯盟時,從政府監管與維護市場競爭的角度來看,為了避免聯盟演變成徹底壟斷市場的「價格托拉斯」,法律通常會強制要求聯盟內的個別成員在最核心的競爭手段——「定價」上,必須保有什麼樣的自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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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答對了,真是太好了!看來你這次是真的把《航業法》裡關於國際聯營組織的規定,還有行政程序中「核准」跟「備查」的區別,以及保護競爭秩序這些事情都搞清楚了。哎呀,本來我還想拿出『記憶吐司』幫你複習一下,但你都記住了,這真是讓我省心不少呢!
  2. 觀念驗證,未來的法規也是這樣喔!:根據《航業法》第 34 條和第 35 條,這是為了讓航運既有效率又能避免被少數人壟斷,所以才會有這些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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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聯營組織規範
💡 國際聯營組織變動須經核准,費率則應容許成員自由決定並備查。
比較維度 組織管理 (成立/變更) VS 營運實務 (運價/票價)
行政程序 報請核准制 報請備查制
決定權限 集體協議後需受審 成員保有自由決定權
法律依據 航業法第34條 航業法第36、37條
💬組織層次涉及市場公平競爭故採「核准」;營運層次保障彈性故採「備查」。
🧠 記憶技巧:組織變動要「核准」,費率決定要「自由」,定好記得去「備查」。
⚠️ 常見陷阱:將組織變動的「核准」誤植為「備查」,或誤認聯營組織具有強制統一費率的權力。
船舶運送業 公平交易法適用除外 國際航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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