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相關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稅捐之稽徵文書,不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 A (A)地價稅
- B (B)房屋稅
- C (C)貨物稅
- D (D)使用牌照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責任的關聯性」來思考:當政府找不到納稅人時,法律通常允許找「與該財產有直接實質管領關係」的人代收文書。請比較這四個選項,哪一個稅目的課徵時點是在「商品出廠的那一刻」,導致該稅款與後續把東西買回家「使用」的民眾,在行政法關係上最為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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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表現優異!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財產稅與行為/消費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2 項,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然而,貨物稅是針對產製者或進口商課徵,稅源在於生產流通階段,與購買後的終端「使用人」在法律送達關係上並無關聯。
-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測驗考生能否將「文書送達程序」與「稅目本質」融會貫通,是行政法與稅法交叉運用的經典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