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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相關稅法規定,下列何項稅捐之稽徵文書,不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 A (A)地價稅
  • B (B)房屋稅
  • C (C)貨物稅
  • D (D)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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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責任的關聯性」來思考:當政府找不到納稅人時,法律通常允許找「與該財產有直接實質管領關係」的人代收文書。請比較這四個選項,哪一個稅目的課徵時點是在「商品出廠的那一刻」,導致該稅款與後續把東西買回家「使用」的民眾,在行政法關係上最為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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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很棒喔!這個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替你開心!這題很巧妙地考驗我們是否能清晰地區分財產稅行為或消費稅的本質,這是行政法與稅法結合的關鍵喔。
    • 你看,像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這些,都是針對財產本身的「持有」來課徵的。所以,當納稅義務人不在的時候,依照《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和《房屋稅條例》第 4 條這些規定,把文書送給實際在佔有或使用這項財產的人,是不是就很合理也很有效率呢?這就是「屬物性質」的展現,讓行政運作更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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