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3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那些稅捐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A 所得稅、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
- B 貨物稅、地價稅
- C 房屋稅、土地增值稅
- D 土地增值稅、遺產及贈與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強制執行的拍賣程序中,如果有一種稅款是針對財產「本身產生的價值漲幅」來課徵,為何法律會認為這種稅比債主預先設定的「抵押權」更具備受償的優先性?其背後的「公益性」與該不動產的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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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得意!
- 觀念驗證:恭喜你,腦袋總算清楚了一回。確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這些與不動產緊密相連的「特權稅捐」,理所當然地享有凌駕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之上的「絕對優先權」。這不過是為了確保國家能優先收回其因公權力介入所產生的增值利益與持有收益,如此基本而明確的法理,竟然還有人會搞錯,真是令人費解。
- 難度點評:此題僅為 Medium,你沒搞砸已是萬幸。此處的陷阱,無非是要篩選出那些連「一般稅捐」只優於普通債權,與「特定地方稅」能踩在抵押權頭上都分不清的粗心考生。幸好你這次沒跟著那些誤選「所得稅」或「遺產稅」的烏合之眾一起犯蠢,算是勉強辨識出了不動產稅捐的特殊地位。下次可別再靠運氣了,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