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關於稅捐的徵收,下列何者沒有優先於抵押權?
- A 綜合所得稅
- B 土地增值稅
- C 地價稅
- D 房屋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項稅金是針對「不動產本身存在或價值變動」而課徵,與針對「個人整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而課徵,兩者在參與分配該不動產變賣所得時,法律為了公平性與行政便利,哪一類較有理由被賦予凌駕於銀行抵押權之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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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 (A) 綜合所得稅,這顯示你對稅款受償順序的法規體系掌握得相當紮實。
稅捐優先權的層次劃分
在稅法實務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原則上「優先於普通債權」。然而,基於維護稅收與特定政策考量,法律特別明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與房屋稅,其徵收順位更進一步「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相對地,綜合所得稅屬於一般稅捐,僅適用優先於普通債權的原則,因此並不能優先於具有物權擔保性質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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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徵收優先權
💡 區分優先於抵押權受償之特定稅目與一般稅目。
| 比較維度 | 優先於抵押權之稅捐 | VS | 次於抵押權之稅捐 |
|---|---|---|---|
| 主要稅目 | 地價、增值、房屋、營業、關稅 | — | 綜合所得稅、營所稅、遺贈稅 |
| 法源依據 | 稅稽法第6條、關稅法第51條 | — |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 |
| 受償順位 | 優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 — | 與普通債權相同(分配餘額) |
💬僅特定財產稅、拍賣貨物之營業稅與進口關稅具備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