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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關於稅捐的徵收,下列何者沒有優先於抵押權?
  • A 綜合所得稅
  • B 土地增值稅
  • C 地價稅
  • D 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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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稅金是針對「不動產本身存在或價值變動」而課徵,與針對「個人整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而課徵,兩者在參與分配該不動產變賣所得時,法律為了公平性與行政便利,哪一類較有理由被賦予凌駕於銀行抵押權之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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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稅捐優先受償權」

  1. 專業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的關鍵例外規定,你能從眾多稅目中精準辨識出權利位階的差異,顯示你的法律實務觀念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原則上與普通債權同位階。但為了保障公庫,法律特別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法院拍賣貨物應納之營業稅,優先於抵押權。而綜合所得稅屬於對「人」課徵的稅捐,並非針對該特定不動產產生的稅負,故不具備此種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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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徵收之優先權
💡 特定不動產相關稅捐優先於一切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
比較維度 優先於抵押權之稅捐 VS 普通稅捐(不優於抵押權)
代表稅目 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 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
優先順位 優先於所有擔保物權 僅優先於一般無擔保債權
法規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1 項
💬只有特定財產稅與關稅具備優於抵押權的絕對優先地位。
🧠 記憶技巧:優先三兄弟:地價、房屋、增值稅(地房增,地主房東都增加)。
⚠️ 常見陷阱: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僅優先於『普通債權』,但在法律位階上並未優先於『抵押權』。
抵押權之效力 強制執行案款分配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修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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