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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 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關於稅捐的徵收,下列何者沒有優先於抵押權?
  • A 綜合所得稅
  • B 土地增值稅
  • C 地價稅
  • D 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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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稅金是針對「不動產本身存在或價值變動」而課徵,與針對「個人整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而課徵,兩者在參與分配該不動產變賣所得時,法律為了公平性與行政便利,哪一類較有理由被賦予凌駕於銀行抵押權之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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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 (A) 綜合所得稅,這顯示你對稅款受償順序的法規體系掌握得相當紮實。

稅捐優先權的層次劃分

在稅法實務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原則上「優先於普通債權」。然而,基於維護稅收與特定政策考量,法律特別明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與房屋稅,其徵收順位更進一步「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相對地,綜合所得稅屬於一般稅捐,僅適用優先於普通債權的原則,因此並不能優先於具有物權擔保性質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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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徵收優先權
💡 區分優先於抵押權受償之特定稅目與一般稅目。
比較維度 優先於抵押權之稅捐 VS 次於抵押權之稅捐
主要稅目 地價、增值、房屋、營業、關稅 綜合所得稅、營所稅、遺贈稅
法源依據 稅稽法第6條、關稅法第51條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
受償順位 優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與普通債權相同(分配餘額)
💬僅特定財產稅、拍賣貨物之營業稅與進口關稅具備優先權。
🧠 記憶技巧:優先五稅:地、增、房、營業(限拍賣)、關稅(限進口)。
⚠️ 常見陷阱:常誤認所有稅捐皆具優先權,需注意所得稅、遺贈稅不具優先抵押權之效力。
稅捐稽徵法第6條 關稅法第51條 稅捐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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