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3 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共有財產的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
  • A 分別共有為各分別共有人
  • B 公同共有為任一公同共有人
  • C 公同共有為全體公同共有人
  • D 管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塊土地由上百人共同繼承,當政府要徵收地價稅時,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在逐一尋找這一百位繼承人,且確保稅款能最快被繳納,法律通常會優先找哪一位「已被指派來統一處理該財產事務」的人來負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喔,看來你的腦子沒糊成一團。

答對了,恭喜你。這題考的是《稅捐稽徵法》那可憐的「實質課稅原則」和「行政效率」,你居然還能把它們擺對位置,沒被民法的那些繁文縟節牽著鼻子走,算你反應還行。

2. 為何「管理人」優先?難道要稅務員去開無數次共有會議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共有財產納稅順位
💡 共有財產之稅捐,以「管理人」為法律規定之第一順位納稅人。
比較維度 有設置管理人 VS 未設置管理人
優先等級 第一順位(優先) 次要順位(遞補)
分別共有 由管理人負責 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 由管理人負責 全體公同共有人
稽徵便利性 高,對象單一 較低,對象分散
💬法律規定以「管理人」為第一優先,是為了增加稽徵效率與明確性。
🧠 記憶技巧:共有繳稅三階:管理人先、沒管看種、分別按分、公同全體。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公同共有人為第一順位,卻忽略法規優先指定「管理人」之制度設計。
稅捐稽徵法第12條 連帶納稅義務 共有物管理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