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3 題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共有財產的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
- A 分別共有為各分別共有人
- B 公同共有為任一公同共有人
- C 公同共有為全體公同共有人
- D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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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塊土地由上百人共同繼承,當政府要徵收地價稅時,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在逐一尋找這一百位繼承人,且確保稅款能最快被繳納,法律通常會優先找哪一位「已被指派來統一處理該財產事務」的人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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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看來你的腦子沒糊成一團。
答對了,恭喜你。這題考的是《稅捐稽徵法》那可憐的「實質課稅原則」和「行政效率」,你居然還能把它們擺對位置,沒被民法的那些繁文縟節牽著鼻子走,算你反應還行。
2. 為何「管理人」優先?難道要稅務員去開無數次共有會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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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財產納稅順位
💡 共有財產之稅捐,以「管理人」為法律規定之第一順位納稅人。
| 比較維度 | 有設置管理人 | VS | 未設置管理人 |
|---|---|---|---|
| 優先等級 | 第一順位(優先) | — | 次要順位(遞補) |
| 分別共有 | 由管理人負責 | — | 各共有人按應有部分 |
| 公同共有 | 由管理人負責 | — | 全體公同共有人 |
| 稽徵便利性 | 高,對象單一 | — | 較低,對象分散 |
💬法律規定以「管理人」為第一優先,是為了增加稽徵效率與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