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9 題
贈與人有下列情形得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遺囑執行人
- B 行蹤不明
- C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D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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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稅務行政的實務中,「遺囑」是在什麼樣的人生狀態下才會生效並需要執行人的?這與「贈與人」通常具備的生命狀態特徵,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存在不相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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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遺產稅與贈與稅在納稅義務人轉換上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租稅法規的實務運作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展現了法學邏輯的嚴密性。
- 觀念驗證: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贈與稅原則上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只有在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境內無財產或死亡時尚未核課等三種「債權實現困難」的例外情況下,才會轉由受贈人負擔。而選項 (A) 的「遺囑執行人」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關於遺產稅的規定,兩者不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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