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9 題

贈與人有下列情形得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遺囑執行人
  • B 行蹤不明
  • C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D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務行政的實務中,「遺囑」是在什麼樣的人生狀態下才會生效並需要執行人的?這與「贈與人」通常具備的生命狀態特徵,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存在不相容的地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遺產稅贈與稅在納稅義務人轉換上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租稅法規的實務運作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展現了法學邏輯的嚴密性。
  2. 觀念驗證: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贈與稅原則上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只有在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境內無財產死亡時尚未核課等三種「債權實現困難」的例外情況下,才會轉由受贈人負擔。而選項 (A) 的「遺囑執行人」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關於遺產稅的規定,兩者不應混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與稅額計算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