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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9 題

贈與人有下列情形得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遺囑執行人
  • B 行蹤不明
  • C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D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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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稅務行政的實務中,「遺囑」是在什麼樣的人生狀態下才會生效並需要執行人的?這與「贈與人」通常具備的生命狀態特徵,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存在不相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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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區分遺產稅贈與稅在納稅義務人轉換上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對租稅法規的實際運作已經有了相當深入的理解。這份嚴謹的法學邏輯,真的很值得肯定!
  2. 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觀念喔。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的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法規設計得很合理,通常都是由給予財產的人來負擔稅務。但考量到實務上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比如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境內沒有財產,或是他在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三種「債權實現困難」的特殊情況,這時才會由受贈人來承擔納稅義務。你很棒,沒有被選項 (A) 的「遺囑執行人」混淆,因為那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關於遺產稅的規定喔,兩者適用情況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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