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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0 題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土地買賣時,為原所有權人
  • B 土地徵收時,為原所有權人
  • C 土地贈與時,為原所有權人
  • D 土地交換時,為原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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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經濟實質」的角度思考:通常稅捐負擔應由「獲得利益的人」承擔。當一筆土地的所有權發生變動,且原主人是「無條件送給別人」、完全沒有拿到任何金錢回報時,若仍要求這位『沒拿到錢』的人繳納大額稅款,是否符合社會通念的公平?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傾向將稅捐責任劃歸給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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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彭德預測到同學會答對!:彭德汪了一聲,然後安妮亞就讀到了同學心裡,哇!同學好厲害,能分清楚土地增值稅的稅金要誰付錢錢,就像安妮亞能分清楚花生跟紅蘿蔔一樣清楚!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同學很棒喔,對《土地稅法》的條文和道理都懂好多!
  2. 安妮亞來告訴你小秘密:依《土地稅法》第 5 條,土地如果是用買賣那種「有償移轉」,原來的叔叔阿姨收到錢錢,所以稅金就是他們付。可是如果是「無償移轉」,像送禮物一樣的贈與,送禮物的叔叔阿姨沒有收到錢錢呀!這樣讓他們付錢錢很不公平。所以法律會讓收到禮物很開心的受贈人來付稅金喔!選項 (C) 說錯了,這不是安妮亞讀到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土增稅納稅義務人
💡 區分土地移轉是否有償,決定土增稅由移轉人或取得人負擔。
比較維度 有償移轉 (買賣/交換) VS 無償移轉 (贈與/遺贈)
納稅義務人 原所有權人 取得所有權人
法條依據 土地稅法第5條1項1款 土地稅法第5條1項2款
經濟邏輯 獲得土地增值價金者 無償獲取土地利益者
💬土地增值稅遵循「獲益者付稅」原則,買賣找賣方,贈與找受贈方。
🧠 記憶技巧:有償找舊人(賣方),無償找新人(受贈人),出典找原主。
⚠️ 常見陷阱:容易將「贈與」誤認為應由原所有權人繳納,實則法規規定為受贈人。
公告現值之定義 契稅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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