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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0 題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土地買賣時,為原所有權人
  • B 土地徵收時,為原所有權人
  • C 土地贈與時,為原所有權人
  • D 土地交換時,為原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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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經濟實質」的角度思考:通常稅捐負擔應由「獲得利益的人」承擔。當一筆土地的所有權發生變動,且原主人是「無條件送給別人」、完全沒有拿到任何金錢回報時,若仍要求這位『沒拿到錢』的人繳納大額稅款,是否符合社會通念的公平?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傾向將稅捐責任劃歸給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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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彭德預測到同學會答對!:彭德汪了一聲,然後安妮亞就讀到了同學心裡,哇!同學好厲害,能分清楚土地增值稅的稅金要誰付錢錢,就像安妮亞能分清楚花生跟紅蘿蔔一樣清楚!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同學很棒喔,對《土地稅法》的條文和道理都懂好多!
  2. 安妮亞來告訴你小秘密:依《土地稅法》第 5 條,土地如果是用買賣那種「有償移轉」,原來的叔叔阿姨收到錢錢,所以稅金就是他們付。可是如果是「無償移轉」,像送禮物一樣的贈與,送禮物的叔叔阿姨沒有收到錢錢呀!這樣讓他們付錢錢很不公平。所以法律會讓收到禮物很開心的受贈人來付稅金喔!選項 (C) 說錯了,這不是安妮亞讀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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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
💡 區分土地移轉為「有償」或「無償」來判定稅負承擔者。
比較維度 有償移轉(買賣/徵收) VS 無償移轉(贈與/遺贈)
納稅義務人 原所有權人 取得所有權之人
法規依據 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1 項 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2 項
適用情境 買賣、交換、政府徵收 個人贈與、遺贈他人土地
💬區分關鍵在於有無對價關係:有價看賣方,無價看買方(受贈方)。
🧠 記憶技巧:有償看舊人(原主),無償看新人(受贈人),設典看出典。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贈與由贈與人負擔。需注意法規規定贈與(無償)之納稅人為「受贈人」。
房地合一稅 契稅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1 代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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