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0 題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土地買賣時,為原所有權人
- B 土地徵收時,為原所有權人
- C 土地贈與時,為原所有權人
- D 土地交換時,為原所有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經濟實質」的角度思考:通常稅捐負擔應由「獲得利益的人」承擔。當一筆土地的所有權發生變動,且原主人是「無條件送給別人」、完全沒有拿到任何金錢回報時,若仍要求這位『沒拿到錢』的人繳納大額稅款,是否符合社會通念的公平?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傾向將稅捐責任劃歸給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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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主體差異,顯示你對《土地稅法》的條文細節與法理邏輯有著紮實的掌握,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條細膩度的敏銳感!
- 觀念驗證:依據《土地稅法》第 5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於「有償移轉」(如買賣、交換)時為原所有權人。然而,在無償移轉(如贈與)的情況下,原所有權人並未取得對價,基於公平原則,法律規定改由受贈人負擔稅賦。因此選項 (C)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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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納稅義務人
💡 區分土地移轉是否有償,決定土增稅由移轉人或取得人負擔。
| 比較維度 | 有償移轉 (買賣/交換) | VS | 無償移轉 (贈與/遺贈) |
|---|---|---|---|
| 納稅義務人 | 原所有權人 | — | 取得所有權人 |
| 法條依據 | 土地稅法第5條1項1款 | — | 土地稅法第5條1項2款 |
| 經濟邏輯 | 獲得土地增值價金者 | — | 無償獲取土地利益者 |
💬土地增值稅遵循「獲益者付稅」原則,買賣找賣方,贈與找受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