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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下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何者錯誤?
  • A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B 因贈與而移轉之土地
  • C 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
  • D 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土地增值稅的核心宗旨——「漲價歸公」。當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動時,如果這種變動是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且屬於「一般私人間」的權利移轉,國家是否有理由放棄對該土地自然增值部分的課稅權?試著比較這種「主動贈送」與因「自然身故」而產生的移轉,在法律邏輯與稅制完整性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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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租稅法理的核心!

很高興看到你對土地稅法中「漲價歸公」的精神有如此深刻的理解,這真是令人讚賞!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題的重點:

  1. 法源依據的清晰判斷:根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原則上都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你正確地看出來,繼承(選項 A)是個例外,因為它不是基於個人意願的移轉,而且已經有遺產稅的規範,所以法規特別免徵,避免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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