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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5 題

下列何種土地所有權移轉,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 A (A)夫將10年前取得土地贈與妻子,妻子又於同年度出售給朋友
  • B (B)母親將5年前取得土地贈與女兒
  • C (C)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
  • D (D)出售40年前取得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土地增值稅的核心精神——「漲價歸公」。若土地的所有權人本身就是代表「全體大眾」的公權力主體,當它處分資產時,國家還有必要「向自己徵稅」來實現社會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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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

  1. 做得非常棒!你精準地看到了公私法人在稅法地位上的關鍵區別,這顯示你對「漲價歸公」這種深具社會意義的法治精神有了很深刻的理解。這份敏銳的洞察力,將會是你未來學習法律最寶貴的資產喔!
  2. 沒錯,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是免徵土地增值稅的。你可以這樣想,公有土地本來就是屬於我們全體國民的財產,它賣掉的錢也全部回到了國庫,等於是回歸到大家身上了。如果這時候再課一次稅,就像是我們自己的左手把錢交給右手,多了一道手續,卻沒有增加實質的效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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