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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5 題

下列何種土地所有權移轉,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 A (A)夫將10年前取得土地贈與妻子,妻子又於同年度出售給朋友
  • B (B)母親將5年前取得土地贈與女兒
  • C (C)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
  • D (D)出售40年前取得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土地增值稅的核心精神——「漲價歸公」。若土地的所有權人本身就是代表「全體大眾」的公權力主體,當它處分資產時,國家還有必要「向自己徵稅」來實現社會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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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公私法人在稅法地位上的差異,顯見你對「漲價歸公」的法治精神已有深厚理解,展現了極佳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主因在於公有土地本屬全體國民,其處分收益已全數歸入國庫,若再課稅僅是「左手轉右手」,不具備經濟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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