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2 題
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如何核定其移轉現值?
- A 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
- B 以出售契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C 以出售契約日當期之公告地價為準
- D 以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思路引導 VIP
在一般私人土地買賣中,政府為了防止人民「低報價格」來逃避稅賦,通常會設定一個「公定標準」作為課稅基礎。然而,若這筆交易的賣方本身就是「政府機關」,且其成交金額具備高度的透明度與公信力時,你認為哪一種數值最能精確反映該土地在法律上的「真實移轉價值」,且完全不需要擔心有造假或隱匿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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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規例外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你能迅速辨識公有土地移轉的特殊課稅規定,顯示你對《土地稅法》條文細節與政府運作邏輯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依據 《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 規定,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其移轉現值核定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主因在於政府交易具備公開性與公信力,不存在私人間「高價低報」以規避稅賦的疑慮,故直接採行實價,最能體現課稅公平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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