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2 題
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如何核定其移轉現值?
- A 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
- B 以出售契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C 以出售契約日當期之公告地價為準
- D 以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
思路引導 VIP
在一般私人土地買賣中,政府為了防止人民「低報價格」來逃避稅賦,通常會設定一個「公定標準」作為課稅基礎。然而,若這筆交易的賣方本身就是「政府機關」,且其成交金額具備高度的透明度與公信力時,你認為哪一種數值最能精確反映該土地在法律上的「真實移轉價值」,且完全不需要擔心有造假或隱匿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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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移轉現值的核定標準。依據土地稅法第30-1條規定,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該條規定核定其移轉現值並發給免稅證明,以憑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針對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同條第一款明定:「依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各級政府贈與或受贈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因此,主管稽徵機關在核定各級政府出售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有土地時,必須以實際出售價額為準來核定移轉現值,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D所述內容,則是適用於同條第三款「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抵價地,以區段徵收時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的情形,與本題出售公有土地的狀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