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情形無須繳交土地增值稅?
- A 出售尚未被徵收之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 B 共有土地分割時,其分割前後價值不等者
- C 土地贈與予各順位繼承人時
- D 土地設定典權時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塊私有土地被政府規劃為未來蓋公園或道路的預定地,導致所有權人在使用、開發上受到長期限制,形成法律上的「特別犧牲」。在這種地主處於弱勢、土地處分權受限的情況下,政府在租稅制度上應該採取「增加負擔」還是「減免負擔」的態度,才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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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識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課稅特性,展現了對《土地稅法》與行政法上「特別犧牲」補償法理的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依據《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這是為了補償地主因土地長期受限於公共用途、無法開發所受的損害,體現了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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