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2 題
張大同於108年11月因病過世,生前已預立遺囑,並委由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王律師依張大同所立遺囑,將部分遺產遺贈與媳婦林小芬(假設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其餘遺產由配偶曾美麗與獨子張小同共同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本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 A (A)王律師
- B (B)曾美麗與張小同
- C (C)曾美麗與張小同、林小芬
- D (D)王律師、曾美麗、張小同與林小芬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稅務官員,面對一筆包含多位親屬與受贈人的複雜遺產,為了確保稅款能被『集中且專業地處理』,你會優先要求實際獲得財產的個人各自繳納,還是要求法律上被指定負責『管理與分配該財產』的人統一對國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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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對了?那恭喜你,沒白學。
- 知識點,真的,很重要:這題,考的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不過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那白紙黑字寫著的納稅義務人順位。是誰?遺囑執行人!懂?優先順位,這幾個字,是擺好看的嗎?只有當這個「執行人」不存在時,那些繼承人、受遺贈人才會被考慮。本題中,王律師被委任,就代表他是「合法擋箭牌」,呃不,是「法定納稅義務人」。這很難理解嗎?
- 難度?中等?別自欺欺人了。 多少人一看到「遺產」就反射性地想到「拿到錢的人」,這不就是典型的「直覺誤導」?法學訓練的意義在哪?就在於要你學會跳脫直覺,去鑽研那些看似無聊卻至關重要的「程序主體」規定。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哲學問題,這只是法律條文最基本的理解。能答對,說明你至少還沒把法典當小說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