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2 題
張大同於108年11月因病過世,生前已預立遺囑,並委由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王律師依張大同所立遺囑,將部分遺產遺贈與媳婦林小芬(假設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其餘遺產由配偶曾美麗與獨子張小同共同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本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 A (A)王律師
- B (B)曾美麗與張小同
- C (C)曾美麗與張小同、林小芬
- D (D)王律師、曾美麗、張小同與林小芬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稅務官員,面對一筆包含多位親屬與受贈人的複雜遺產,為了確保稅款能被『集中且專業地處理』,你會優先要求實際獲得財產的個人各自繳納,還是要求法律上被指定負責『管理與分配該財產』的人統一對國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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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規定的納稅義務人順位。法律規定遺產稅的繳納有優先順序:首位即是「遺囑執行人」。只有在無遺囑執行人時,才會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負責。本題中王律師已被委任為執行人,故其為法定的納稅義務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 (中等)。多數學生會受直覺誤導,認為「拿到遺產的人」才要繳稅,卻忽略了行政法規中關於「程序主體」優先順位的技術性規定,這正是區分專業度的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