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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6 題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納稅義務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且為公同共有時,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
  • B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 C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 D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財產在法律上屬於全體共有人「共有」,且目前尚無法明確劃分每個人具體擁有的『百分比份額』時,為了保障國家稅收的完整性,政府會要求每位共有人對這筆稅款負擔什麼樣的責任關係?是各付各的,還是全體對整筆稅款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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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主要測驗對納稅義務人基本規範的熟悉度,是一道能鑑別考生是否能釐清「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不同法律效果的經典題型,難度適中,但極需細心。 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A) 的破綻,想必已掌握《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的核心概念。當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時,如果是「分別共有」,確實是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責;但若是「公同共有」,依法則必須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負連帶繳納責任,絕對不能按應有部分來劃分。 至於 (B)、(C)、(D) 選項,則分別正確描述了法人解散清算、自然人死亡以及營利事業合併時,稅捐債務的概括承受與清償順序等規定。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的敏銳度,未來的學習一定能更加得心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