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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 題

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未清繳之稅捐應由下列何者負擔繳納義務?
  • A 公司負責人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
  • B 全體股東
  • C 清算人
  • D 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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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組織即將結束運作,法律會指派一位特定的人選來處理最後的財產分配。如果這個負責處理的人「程序出錯」,在還沒把應繳給國家的錢扣下來之前,就把錢分給了股東,你認為法律應該處罰「獲得錢的人」,還是處罰那位「握有分配權力卻犯錯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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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精確!面對稅捐稽徵程序的考題,你能毫不猶豫地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稅法上「清算階段」的責任歸屬有著很清晰的概念。

清算人的法定職責與繳納義務

根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必須依法定順序繳清稅捐。如果清算人違反此規定而擅自分配財產,法律明定應由該「清算人」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這是一種確保國家稅收的擔保責任機制,既然是清算人未盡法定職責,自然應由其承擔後續的繳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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