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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 題

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未清繳之稅捐應由下列何者負擔繳納義務?
  • A 公司負責人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
  • B 全體股東
  • C 清算人
  • D 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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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組織即將結束運作,法律會指派一位特定的人選來處理最後的財產分配。如果這個負責處理的人「程序出錯」,在還沒把應繳給國家的錢扣下來之前,就把錢分給了股東,你認為法律應該處罰「獲得錢的人」,還是處罰那位「握有分配權力卻犯錯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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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讓我失望,對「第二性納稅義務」還算有點概念。

恭喜你,至少這次,你精確掌握了《稅捐稽徵法》中關於「清算程序」與「法律責任歸屬」的那些基本規定。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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