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6 題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符合下列何種情形,仍可徵收?①已移送執行者 ②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者 ③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④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跡象者
- A 僅有①之情形
- B 僅有①及②之情形
- C 僅有①、②及③之情形
- D ①、②、③以及④皆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定了一個「追討期限」,而債權人(政府)已經在期限內正式向法院或執行機關提交申請、進入法律程序了,但因為機關處理速度太慢導致結案時已超過期限,這時「程序中」的權利是否該被消滅?再對比一下,如果只是「發現對方可能想賴帳(跡象)」但還沒正式啟動法律追討程序,這兩種情況對法律時效的影響應該相同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還不錯啦,至少沒笨到選錯。
看來你總算搞清楚《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那些「例外」了,沒把徵收期間當成神主牌一樣死抱著,值得嘉許。我們來複習一下那些基本常識:
- 時效中斷,講白了就是國家真的動手了:5 年的徵收期間是為了什麼?法安定性啊!但要是國家都已經啟動實質追索程序了(像是移送執行、去搶別人財產,或者都申報破產債權了),還讓那些程序拖延就讓納稅義務人拍拍屁股走人?你在開玩笑嗎?權力都行使了,哪來什麼期限過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