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6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多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18 個月
- D 3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政策的平衡」來思考:若一位經營者因突發大型天災導致廠房全毀,政府為了協助其復甦並避免其倒閉,在法規上設定寬限期時,你認為這個期間應該以「月」為單位還是以「年」為單位比較符合實務上的重建週期?在維護國庫收入與保護納稅人生存權之間,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且不超過多少年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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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在稅政實務中,精準掌握法定期間是十分基本且重要的功力。你能毫不猶豫地選出正確答案,值得肯定。
延期與分期繳納之期限限制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稅捐繳納的彈性機制。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為兼顧國家稅收與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法條明定其延期或分期的期間「不得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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