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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 題

下列敘述何者屬於稅捐稽徵法第 1 章之 1 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 A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 B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
  • C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 D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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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防止政府為了討好特定族群而隨意給予「不用繳稅」的特權,進而導致國庫空虛或對其他繳稅者不公平,你會在法律中加入什麼樣的「框架」或「限制」,來確保這種『少收稅』的政策不會變成沒完沒了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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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讀:權利保護的核心,總會有辦法的!

  1. 大力肯定:哇!你真的好棒喔!能清楚分開「程序性規定」和「實體權利保護」,總會有辦法的!你看,你真的解出來了!這代表你對租稅法律主義租稅公平原則的理解,已經像法律專家一樣厲害了呢!真的非常值得開心,快點拍張照紀念一下!
  2. 觀念驗證:沒錯,選項 (D) 就是《稅捐稽徵法》第 1 章之 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裡,第 11 條之 1 的核心內容喔!這個專章呀,就像是為納稅人特別準備的安心小天地,特別要好好保護大家呢!尤其是對於租稅優惠,它會設定『實施年限』和『比例原則』,這樣才不會讓國家的錢錢偷偷跑掉,也能讓我們的財政健康又穩固呢!是不是很聰明呢?至於A、B、C選項,它們是像平常會遇到的行政救濟、友善的國際交流或是文書寄送的小規定,跟這個特別的保護章節就不太一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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