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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稅捐及關稅
  • B 財政部依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已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C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
  • D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已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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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今天突然發布新的行政命令,推翻了過去十年的課稅慣例,且這項新變更會讓民眾需要補繳更多稅金,從法安定性與民眾對法律的『信任』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這種變更『溯及既往』去處分過去的行為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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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難度中等,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及稅法基礎定義的掌握。你能避開常見陷阱,顯示法學觀念十分扎實。 選項 (C) 完全正確。當財政部變更解釋函令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時,為保障人民的信賴利益,該見解只能「向將來發生效力」,也就是自發布日或指定之一定期日起生效。 我們也來釐清其他選項的盲點。首先,依稅捐稽徵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稅捐明文排除關稅,因此 (A) 錯誤。其次,(B) 與 (D) 提到的「從新從優原則」或裁罰參考表變更,若有利於民眾,依法僅適用於**「尚未核課(裁罰)確定」**的案件。案件一旦確定,為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便無法再追溯適用。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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