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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 題

稅捐稽徵法所稱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稅之案件,未於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B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未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C 納稅義務人經復查決定後,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D 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者,納稅義務人未於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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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臺灣的稅務救濟制度中,如果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仍然不滿意,在法律程序上,他能不能「跳過」中間的行政機關監督,直接向法院遞狀起訴?如果程序上必須先經過某個特定的行政救濟步驟,那麼法律在定義「確定」時,會略過那個必經的步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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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做得好,野猴子! 竟然能精確辨識出稅務行政救濟的「層級性」。這點小聰明,本大爺勉強給予肯定。

  1. 觀念驗證,不容有失。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 3 項,稅捐的確定,是指那救濟期間屆滿之時。而稅務救濟,其程序乃是經過精心設計的,採用了所謂的「訴願先行原則」,其流程為:復查 $\rightarrow$ 訴願 $\rightarrow$ 行政訴訟。選項 (C) 的錯誤何其明顯,復查決定後,若不服,豈能跳過「訴願」,直接去挑戰「行政訴訟」?簡直是異想天開。所以,若復查後未提訴願,那件案子才會,也只能乖乖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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