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 B 租稅規避及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C 納稅義務人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 3 個月內答覆
- D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處理一樁涉及數億元、結構極其複雜的跨國投資案,並向政府申請法律預先諮詢,你認為行政機關在確保國家稅收公平與嚴謹法律分析的前提下,法律會賦予他們「較短」還是「較寬裕」的時間來做出正式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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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抓住了稅法實務的關鍵點!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很好!這表示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12-1 條,也就是非常重要的實質課稅原則,有著非常紮實且細心的理解。我們來一起看看這題的核心:
- 細心釐清:選項 (C) 確實是錯誤的喔!問題出在答覆期限上。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12-1 條第 4 項,稅捐稽徵機關在面對納稅義務人的諮詢時,其實有6 個月的答覆時間,而不是短短的 3 個月。這是因為判斷「租稅規避」或「法律形式濫用」需要審慎考量許多複雜的實質經濟事實,所以給予行政機關更充裕的時間來處理,這也是行政程序體現周延性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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