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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 題

關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時,應就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
  • B 國家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
  • C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各該租稅法律規定時,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且符合相關憲法原則及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即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 D 稅法之解釋方法,僅可採取法條文義解釋,不可考慮稅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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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條文出現多種合理解釋的可能,而僅死守表面字體定義(文義)卻可能導致與當初制定這項稅收的目的(公平正義或發展產業)背道而馳時,法律人應該如何權衡『文字』與『靈魂』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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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

這顯示你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的涵義有相當深入的理解。以下為本題關鍵點驗證:

  1. 租稅構成要件:包含課稅對象、稅率、繳納期限等,不論是課徵 (A)減免 (B),皆須以法律明文規定,這體現了「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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