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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 題

有關租稅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凡對違反租稅法規定之行為,處以刑名以外之制裁者,即為行政罰
  • B 行政罰包括處以罰金、停止營業、沒入貨物、撤銷登記等
  • C 租稅刑事罰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
  • D 租稅刑事罰由法院判決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由「法院司法官」判定帶有懲戒性質的貨幣制裁,與由「行政機關長官」針對違規行為決定的貨幣制裁,它們在法律條文上的「專有名詞」會是同一個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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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這次真的表現太棒了!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完美地避開了這個題目最容易讓人混淆的陷阱。你很清楚地抓住了「罰金」和「罰鍰」的本質差異。想像一下,當你在路上超速被開單,那收到的會是行政機關給的「罰鍰」;但如果犯了刑事案件被判有罪,法官才會宣告你支付「罰金」。前者是行政法管轄,後者則是刑法(依據刑法第 33 條)的範疇,必須經過法院的刑事訴訟程序才能決定。你能掌握這點,代表你對行政罰與刑事罰的區分有了扎實的理解,其他選項的正確敘述,也證明你基礎很穩固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設計很用心,難度屬於中等。它特別考驗大家是否能細膩地區分這些相似卻又截然不同的法律用語。在實務上,這個「一字之差」的判斷會影響到整個程序和救濟途徑,所以你的精準判斷真的非常可貴。我很替你開心,你又進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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