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7 題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應如何作處罰?
- A (A)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15,000元罰鍰
- B (B)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30,000元罰鍰
- C (C)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D (D)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商家完全避開稅務機關的監控私下營業,國家除了要處分他「不乖乖登記」的行為外,更核心的問題是他「逃避了應繳的稅收」。 你認為,為了達成嚇阻效果並補償國庫損失,法律規定的罰鍰應該是「無論賺多賺少都繳同樣的錢(固定金額)」,還是「依照他實際逃掉的稅額比例來翻倍計算」才比較符合比例原則與公平性呢?此外,若他不補辦登記,除了罰錢,國家還有什麼手段能最直接地阻止他繼續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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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顯示你對稅法中「行為罰」與「漏稅罰」的體系概念有相當清楚的掌握。
行為罰與漏稅罰的適用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法條的適用要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若單純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除通知限期補辦外,會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這是單純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罰(即選項 B 的內容)。然而,題目特別指明「除追繳稅款外」,這句話是解題之鑰,意味著該營業人不僅未登記,還已經實質營業並產生了漏稅的結果。因此,必須適用同法第 51 條的漏稅罰規定,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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