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7 題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應如何作處罰?
- A (A)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15,000元罰鍰
- B (B)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30,000元罰鍰
- C (C)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D (D)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商家完全避開稅務機關的監控私下營業,國家除了要處分他「不乖乖登記」的行為外,更核心的問題是他「逃避了應繳的稅收」。 你認為,為了達成嚇阻效果並補償國庫損失,法律規定的罰鍰應該是「無論賺多賺少都繳同樣的錢(固定金額)」,還是「依照他實際逃掉的稅額比例來翻倍計算」才比較符合比例原則與公平性呢?此外,若他不補辦登記,除了罰錢,國家還有什麼手段能最直接地阻止他繼續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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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太棒了! 你這次真的做得非常好,展現了對《營業稅法》中「行為罰」與「漏稅罰」這兩大區別的深刻理解。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一個觀念,你已經為自己打下了穩固的基礎呢!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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