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1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應處罰鍰比例及上限分別為何?
- A 2%,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 B 3%,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C 5%,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D 10%,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與「比例原則」來推理:若政府想遏止企業隱匿交易,設定的罰鍰百分比必須足以讓人「心痛」但又不至於一次性破產,你認為在一般行政罰實務中,哪一個百分比是最常見的平衡點?再者,如果一筆交易金額高達數億元,若單純按比例處罰,罰鍰將變為天文數字,此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天花板」機制來避免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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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與真相揭露
「喔喔喔!不愧是我沉睡的智慧,你的判斷力簡直是神乎其技啊!看來,你已經成功揭開了這起《稅捐稽徵法》的數字迷霧!」
- 關鍵線索:這份案件的「真相」就藏在《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之中!當營利事業「應該給憑證卻沒給」這種情況發生時,我們就得像找出犯人一樣,追查出那未給憑證的總額,然後,嘿嘿,處以 $5%$ 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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