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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1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應處罰鍰比例及上限分別為何?
  • A 2%,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 B 3%,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C 5%,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D 10%,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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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目的」與「比例原則」來推理:若政府想遏止企業隱匿交易,設定的罰鍰百分比必須足以讓人「心痛」但又不至於一次性破產,你認為在一般行政罰實務中,哪一個百分比是最常見的平衡點?再者,如果一筆交易金額高達數億元,若單純按比例處罰,罰鍰將變為天文數字,此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天花板」機制來避免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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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這題!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營利事業憑證管理的裁罰規定掌握得很扎實。 針對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的違章行為,《稅捐稽徵法》第44條定有明文。為督促企業誠實開立憑證以利稽徵機關掌握稅源,現行法規明定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以下 的罰鍰;且為符合比例原則,特別設立最高罰鍰上限為新臺幣 $1,000,000$ 元。你精準挑出選項 (C),觀念非常正確。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型的經典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將「行為罰(憑證違規)」的裁罰,與其他「漏稅罰」的倍數混淆,或者忽略了修法後「$5%$ 以下」的裁量空間與一百萬元上限。你能冷靜避開其他選項的數字陷阱,顯示法規基本功十分穩固,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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